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,每年所得稅申報時,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「失業」或「在補習」之子女或兄弟姊妹,



因無收入,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,而申報扶養。



國稅局說: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,列報扶養之親屬,如因公司倒閉、工廠關廠、補習、、等原因失業無收入,



並不符無謀生能力條件,不能申報扶養。有關「無謀生能力」條件,該局條列如後:



一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。



二、身體傷殘、精神障礙、智能不足、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,並取據醫院證明者。



三、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,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,



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(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)。



四、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,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長辦公處之文書者。



(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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