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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,是以支付自用住宅借款利息,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,



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。但須符合下列規定:



1. 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,並不是按人頭計算。



2. 納稅人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,於該地已辦妥戶籍登記。



3. 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。



4. 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,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。



5. 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,部分自住,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。



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,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,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。



6. 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,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,其借款不能扣除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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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oanchine6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