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。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,減除免稅額、扣除額、抵稅額後,獲得的節稅實益最大。



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,還有那些人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?



1.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、曾祖父母等)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,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。



2.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;或年滿20歲,但因在學、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,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。



3.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;或者已滿20歲,但因在學、身心殘障、無謀生能力,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。

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,不得列報。



4.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規定(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,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),

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、幼稚園、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,或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,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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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oanchine6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