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,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。



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,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,



所支付之租金,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,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。



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,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。



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,應檢附:



1.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。



2. 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,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,



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,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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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oanchine6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