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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要注意了,如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,其中健保費用可以全額扣除,不再列入24,000元限額內。
高雄市國稅局表示:因所得稅法修正,納稅義務人在今年5月份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列舉保險費扣除額可包括:
(1)95年度內已繳納之人身保險費用,每人最多可扣除額為24,000元;
(2)95年度內已繳納之全民健保保費,可以全數扣除,不受金額限制。
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:某甲在95年度間總共繳納勞工保險費6,677元、健保保費8,552元,另外還繳納一般保險公司人壽保險費18,000元,
如果某甲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採取列舉扣除,其本人保險費可申報扣除32,552元,亦即勞工保險費6,677元及人壽保險費18,000元,
合計數已超限只能扣除24,000元,而健保保費8,552元則可以全額扣除。
該局最後指出,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,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,
因此,旁系親屬及其他親屬之保險費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。
(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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