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常因為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不慎遺失,以為拿就醫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證明書,



就可以列報扣除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,其實是不正確的。



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之前,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這項扣除額時,如有遺失情形,應如何補救以免權益受損。



國稅局說,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,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,應檢附醫療院、所開具之單據,所指的是原醫院、診所開立之收據正本,



因此收據正本如果遺失。



可檢附原醫院、診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,並由該醫院診所註明「影本與原本無異」之字樣及蓋章後,憑以申請扣除。



國稅局呼籲,納稅義務人如果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額時,



所檢附之收據正本仍以付與公立醫院、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、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、所,



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所開立為限,因此要妥善保管收據,以維權益。



(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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